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于2020年9月11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泽环罚(听)告字〔2020〕042号)。在规定时间内,该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经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2020年9月23日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研究决定: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取证合法,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